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湖北省应城市**镇**村**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2018年12月1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8日,同案人刘某甲、刘某乙与詹某某经合谋,为进行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街道**商务大楼**号成立深圳市**外贸发展有限公司(又名“**实业有限公司”),由刘某甲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刘某乙为公司管理人员,先后雇请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和庄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郇某某、刘某丙、张某某、旷某某、廖某某、向某某、何某某、谢某某担任该公司业务员,在明知双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招揽、介绍他人向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向佛山市、深圳市等地税务局申报认证并抵扣税款,非法牟利。2018年4月24日,刘某甲等人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抓捕归案,并缴获笔记本电脑、座机电话、手机、笔记本一批。
经统计,刘某甲等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累计达二百十五万元以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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