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19〕128号

被不起诉人黎克华,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219710710121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四季名苑10栋305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克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黎克华作为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大嘉汇东莞市广龙厨具热水设备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在与广西雄萨伟贸易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广西雄萨伟贸易有限公司为东莞市广龙厨具热水设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税额共计人民币59231.19元),后均用于抵扣税款。

本院认为,黎克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补缴全部税款和滞纳金,具有悔罪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克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7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19〕128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苑**栋**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作为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大嘉汇东莞市广龙**设备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在与广西**贸易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广西**贸易有限公司为东莞市广龙**设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税额共计人民币59231.19元),后均用于抵扣税款。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补缴全部税款和滞纳金,具有悔罪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