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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二刑不诉〔2020〕336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68********,壮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路**小区**栋**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认定:2017年6月,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虚构了一起投资“南宁市**中**校区”、“南宁市中小学**中心”项目的事实,为了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黎某某还虚构了其能够疏通这些项目的招标单位,上海**招投标代理公司的关系,并挂靠广西**集团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进行投标等事实。2017年7月,黎某某谎称要向广西**集团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五百万元的投标保证金,陈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东葛**号**银行将五百万元人民币转账给黎某某,随后黎某某用自己的账户将这笔钱转到广西**集团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广西**集团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这笔,由于来路不明,财务人员按照其公司的规定将这笔全数退回到黎某某的账户。黎某某将诈骗所得的五百万元人民币全部用于还债及个人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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