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张宏斌,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网上购买QQ号、微信号,尔后通过互联网的QQ空间、百度贴吧等处宣传,谎称自己能有偿提供恢复数据等服务。同年4月11日,被害人黄某某获取该信息后即通过网络聊天联系黎某某,要求黎某某帮助查询其男朋友的相关聊天记录。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慌称可以通过网上查询受害人前男友聊天记录,以支付保证金、保密押金等理由骗取黄某某人民币3400元,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骗得该款项后即套现并挥霍。
案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向被害人黄某某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黄某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OPPO R11 Plu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VIVO Y66手机一部、VIVO X23手机一部、VIVO X9手机一部、魅族手机一部、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一张、平安银行银行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一张)发还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上述扣押物品的处置由安吉县公安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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