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藤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7********,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以黎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藤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20年5月12日组织开庭审理。2020年10月20日本院撤回起诉,同日藤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藤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28日,黎某某在藤县**镇**工业园的**公司拆除一星铁皮棚时,不小心从高空跌落地面,致使黎某某的腰部受伤,被人送藤县人民医院就诊,在入院时黎某某自述2小时前从工地搭棚时不慎从高约3米处跌落受伤,2019年8月30日从藤县人民医院办理出院手续,并于当天晚上到玉林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就诊,为了获得报销,谎称是在家中楼梯跌下,腰背部先着地致伤并入院治疗。后来黎某某拿着玉林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的有关材料到藤县社会保障事业局办理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报销金额:壹万贰仟伍佰玖拾叁元陆角陆分(¥:12593.66元)。
根据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本案是否存在第三人责任仍然没有查明,黎某某的医疗费用是否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不能确定。因此,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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