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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四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匡某某、李某甲、谢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四人合伙,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天河区汇德商业大厦1号**室成立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先后雇佣了刘某某和代某某、潘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代某某为经理,潘某某、周某某为组长,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和李某乙、霍某某、詹某某、卓某某、赖某乙(均已起诉)等多人为业务员,通过微信交友的方式冒充“宁宁”、“慕慕”等“白富美”身份与男性网友聊天,再以虚构参加闺蜜婚礼推销闺蜜家酿的结婚余酒、卖所谓“自己的”画作、讨要画廊开业红包等为由向他人骗取财物,共向李某丙、胡某某等多人骗得人民币490万多元。其中,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李某乙参与时间为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4月28日,涉案数额为39万多元,个人业绩7900元。

2019年9月13日,广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员村站派出所民警在广州地铁车陂南站抓获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考勤登记表、业绩表、快递运单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胡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犯代某某、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查获的手机微信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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