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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122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92********,汉族,**程度,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乡**村**,暂住深圳市罗湖区**村**栋**房。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于2020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王某甲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辩护人的意见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5月22日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任职业务员受雇于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另案处理)与刘某某(另案处理)成立的深圳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本市福田区****大厦**楼,以下简称**金融公司),以收取较低的服务费(一般是贷款批复额3%-5%)招揽客户,诱使客户签订空白项服务合同,待客户贷款批复后,业务员以信用等级评价不够为由骗取被害人高额的“服务费”、“风险管理费”、“账户管理费”。

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金融公司利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000元。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金融公司利用上述方法骗取李某某共1105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从被害人被骗的款项中提成约50%。

2019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及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的亲属分别退赔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人民币3000元、8000元,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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