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02********2545,汉族,初中文化,**客运段职工,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衡阳市珠晖区**号**户。因**诈骗罪,2019年12月1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10月10日退回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补充侦查,同月26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与被害人费某某、刘某某系邻居关系。2019年5月,黎某某因手头资金紧张,先后向被害人费某某、刘某某谎称其有荔枝生意渠道,可以投资荔枝生意赚钱,骗得被害人费某某先后多次向其支付人民币共计5.4万元,被害人刘某某先后多次向其支付人民币共计16万元。黎某某骗得上述21.4万元后,并未用于水果生意,而是用于归还其本人及儿子欠款、帮儿子找工作、补缴单位五险一金等。
2019年8月,被害人刘某某向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要求还钱,黎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在刘某某及其女儿黄某某多次催要下,黎某某于2019年9月、10月先后退还刘某某现金5000元和1万元。2019年11月,黎某某通过微信向黄某某转账5000元,黄某某未收款,后黎某某向黄某某银行卡再次转账5000元。
2019年12月6日,被害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月9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同月18日,黎某某家属代黎某某向刘某某退款10万元。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9月5日,黎某某分六次向刘某某退还3万元。至此,黎某某累计向刘某某还款1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能够证实黎某某以投资荔枝水果生意为由,骗取了被害人费某某、刘某某人民币21.4万元,而实际上未将该21.4万元用于投资水果生意,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但在案证据无法证实黎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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