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Z31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霞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霞山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霞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刑事案件管辖规定,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30日15时许,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民警联合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巡逻时,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号**房门前楼梯口处发现两名男子鬼鬼祟祟疑似进行毒品交易,后民警在现场将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黄某某抓获,并在现场从黄某某身上缴获一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晶状颗粒物品疑似毒品冰毒及疑似毒资450元人民币等物。后民警对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号**房进行检查并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黎某某,且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号**房缴获疑似毒品冰毒一包、毒品海洛因一包等物。经审讯调查,2019年12月30日,黄某某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黎某某欲向其购买一克冰毒,黎某某介绍其男朋友梁某某向黄某某贩卖毒品冰毒,随后双方约定在黎某某和梁某某的位于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号**房门前楼梯口处交易,正在交易时候被办案民警当场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因提供毒品给吸毒人员黄某某而从中牟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立即释放。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