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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Z90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21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镇***村**巷**号**单元**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向他人收取六合彩投注后,再向上家江某某、梁某某(已死亡)等人转投,按照返利10%收取报酬。2018年7月至9月,黎某某收受曹某某投注金额40余万元,其中代其垫付赌资28万元,实际收取12万余元,收受温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人投注金额2万余元,将其中20余万元的赌资转投给江某某,剩余赌资转投给梁某某,累计获利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注记录单、笔记本、通话记录、办案说明、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曹某某、温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黎某某、江某某、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提取、扣押等笔录;5.电子数据:手机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附:

   查扣的手机作为物证移交本院档案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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