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622031975********,初中文化,系**省**商会会长、佛山市**饮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住樟树市**小区**栋**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7月3日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7日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同年8月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樟树市水利局安排黄某甲(另案处理)与江西**工程技术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樟树办事处实际负责人(以下简称**樟树办事处)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对接2019至2021年度赣江、袁河樟树段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招标事宜。2019年2月13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将赣江、袁河樟树段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公告到樟树市招投标交易中心网挂网发布失败,樟树市水利局遂决定采用拍卖方式出让2019至2021年度赣江、袁河樟树段河道采砂权,并由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联系拍卖公司,负责河道采砂权拍卖事宜。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遂与江西**拍卖有限公司合作代理此次河道采砂权拍卖事宜。拍卖公告发布前,曾某甲找到黄某甲,要求黄某甲找拍卖代理方帮忙更改拍卖实施方案中报名资格审查条款,将招标公告中采砂船过户或者变更手续的截止日期必须在“本次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改为“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以减少竞争对手,并提出可以出钱去处理关系,具体金额由黄某甲把握。随后黄某甲找到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商定更改采砂船过户或者变更手续的截止日期条款,并约定除正常代理费外,黄某甲给被不起诉人黎某某100万元。黄某甲将其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商定的结果告诉了曾某甲,曾某甲要黄某甲先垫付100万元给被不起诉人黎某某100万元,中标后黄某甲垫付的钱折抵黄某甲的投资款。2019年2月26日修改后的拍卖公告挂网成功后,黄某甲送给被不起诉人黎某某50万元现金;2019年3月5日,与曾某甲合作的季某某等人控制的南昌市新建区**沙石公司成功拍得2019至2021年度赣江、袁河樟树段河道采砂权后,黄某甲送给被不起诉人黎某某50万元现金。拍卖后,曾某甲分给黄某甲900万元股份,黄某甲在缴纳投资款时,其送给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的100万元折抵了其投资款。
2019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退赔了非法所得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赣江、袁河樟树段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公告、拍卖实施方案、江西**工程技术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江西**拍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佛山市**饮品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曾某甲、黄某乙、邱某某、曾某乙、杨某甲、陈某某、程某某、杨某乙、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情节,且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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