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33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大道**号之一**栋**房。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军队服役期间,委托同案人易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以人民币6750元的价格购买仿美式秃鹰气枪1把、铅弹1批,转业后存放于花都区**街**大道**号**栋**房其家中。2019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经电话通知配合调查,后主动带领公安人员去到上址起获仿美式秃鹰气枪1支、铅弹904颗、枪支配件2个、打气泵1个、黑色塑料快递袋1个。经鉴定,上述仿美式秃鹰气枪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气枪弹的非制式枪支、上述铅弹904颗属于气枪弹。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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