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5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湘潭市岳塘区**镇**公寓**栋**单元**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退回湘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湘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9月份,黎某某、许某某二人到湘潭县**镇**小区**栋**室马某某家索讨债务,经马某某家人许可进入房屋后,因讨债未果,遂在房屋客厅内生活长达半个月时间,且拒绝离开,给马某某及其家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经本院审查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仍无法锁定黎某某、许某某非法侵宅行为的结束时间,且无法证实被害人马某某在诉讼时效期内向侦查机关提出了控诉,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已无法查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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