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陆川县森林公安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陆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下旬,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将浦清高速公路七标段路基工程分包给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担任**现场**。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为了追赶工期,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便雇请工人在陆川县大桥镇美坡村至乌石镇陆选村一带,采用挖掘机挖掘的方式挖毁山岭,修建广西浦清高速公路七标段路基。经鉴定,该标段被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5.401公顷(231.015亩),且被非法占用林地的原有植被及土壤结构被严重破坏。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被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是,浦清高速公路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对促进沿线县(市)的城镇化进程和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一直在强力支持推进中,黎某某是为了追赶工期,加快工程进度而实施了毁坏林地的行为,这与一般的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所区别,主观恶性小。同时,被不起诉人只是按照与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在此案中属于从犯,且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黎某某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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