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2********6014,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城县****************,家住江西省南城县****************。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前提下,使用电鱼机在本县龙湖镇****一水沟内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抓获时黎某某共捕获野生鱼1条,约0.1斤(已放生)。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系本县贫困户,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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