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住岳阳市君山区**镇**居委会。1984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1月8日被岳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伙同王某某在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小西湖附近水域使用各自的背包式电捕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当日22时30分,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巡护时发现黎某某、王某某二人在非法电捕鱼,要求二人上岸接受检查。黎某某、王某某见状分头逃跑。管理局工作人员将黎某某抓获并移交岳阳市森林公安局,同时查获电捕鱼工具一套、渔获物3.1千克。经鉴定,黎某某使用的工具为电力捕鱼工具,同时隶属电力捕鱼范畴。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但鉴于其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较少,属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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