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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91********,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住荔波县小七孔镇**村**组**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荔波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地笼网在**村**组附近的“**雷”河沟段非法捕捞水产品,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地笼网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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