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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03195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路**巷**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于2019年7月22日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购买一只红腹锦鸡,并将该红腹锦鸡放于其位于柳州市柳南区西环路春茂花鸟市场**号的店面内,用于吸引顾客。红腹锦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019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到公安局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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