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黄土镇勇敢村村民杨某某、田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讲田里的土豆都被野猪吃完了,问黎某某能否帮忙在田里安装猎夹,防止野猪吃土豆。2020年1月10日,黎某某在贵州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田某某和杨某某的田里安装了2个猎夹和5个猎套,并猎捕到野猪一头(已食用)。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证人杨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猎套7个、猎夹4个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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