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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非法狩猎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林刑不诉〔2019〕79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邵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邵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晚上20时许,独自一人携带自制的猎捕工具,在五峰铺板桥村路段的田里猎捕青蛙。其明知全省范围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仍使用禁猎方式非法捕获野生青蛙一只。经鉴定:黎某某非法猎捕的野生青蛙属黑斑蛙,列入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案发后黎某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情况、湖南省人民政府通告;2、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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