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镇**村**组**号,现住遵义市新蒲新区**街道**号**房**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位于遵义市新蒲新区美的城**号还房百货店内非法销售烟草制品。2020年7月27日,遵义市红花岗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从黎某某的百货店内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涉案卷烟478条。经鉴定,涉案卷烟均系真品,涉案价值达145790元。
2020年10月5日,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到案后,黎某某积极退缴赃款20000元。
2021年1月21日,黎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积极退缴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赃物卷烟467.8条(现存放在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财物,建议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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