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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非法经营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74********,汉族,大专文化,系宜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现住浏阳市******楼。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1月29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某某,系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案情重大,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宜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不起诉)取得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烟花类:B、C、D级;爆竹类:C 级;有效期为2018年7月10日至2021年7月9日)。2019年3月21日,经**公司业务员张某某(已不起诉)联系,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同意,**公司与智利**公司签订了一份1766箱的礼花弹(有3寸、4寸、5寸、6寸、8寸)出口贸易合同,合同金额为88300美元(按当时海关征税汇率折合人民币591610元),采用的是国际贸易中的CIF定价(到岸价格,成本费加保险费加运费)。2019年5月份,**公司与湖南浏阳**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签订了生产1766箱礼花弹的合同,合同价款为454344.6634元。生产完成后,**公司委托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运输,其中286箱礼花弹装在CCLU7114060集装箱内,1480箱礼花弹装在TUKU6204872集装箱内。2019年9月26日,**公司将该批礼花弹运至岳阳城陵矶**国际集装箱码头并向岳阳海关申报出口。9月28日,岳阳海关在对TUKU6204872集装箱进行查验时,发现该批礼花弹高危低报及非法经营,于2019年10月9日将1480箱礼花弹扣押。经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烟花爆竹检测中心检测鉴定,送检的礼花弹均为A级烟花。

**公司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A级烟花的行为,但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行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黎某某。

查封、扣押的礼花弹应当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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