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桂市象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6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桂林市**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油库库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我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 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郦某某(另处理)在没有取得国家有关经营成品油的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桂林市象山区象塘路仁头村凉亭岭设立柴油储存加油点,以低于正规加油站的价格对外销售成品油。郦某某雇佣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看守上述柴油储存加油点,负责登记储油罐柴油每日销售量、库存量并收取部分油款。
2019年6月20日,公安人员对上述柴油储存加油点进行查封,扣押0号柴油125吨、加油机一台、油罐车一辆(车牌号桂C****1)、储油罐7个并现场抽取送检。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检测,在桂林市象山区第二技工学校后面仁头山红色铁门存油点1号、2号、3号、4号、6号、7号油罐内扣押的柴油样品检测结果:闪点(闭口)、密度(20°C)、十六烷指数、硫含量、多环方烃含量、十六烷值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中0号车柴油(Ⅵ)技术要求。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公司共销售各种成品油1663.0163吨,销售金额8495962.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银行流水、账本、病历等书证;2、同案犯谢某某、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作相对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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