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Z84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身份证号码4408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现住上址。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6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1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骑一台黑色台铃牌电动车携带一只“红毛鸡”沿麻某某**镇**路途经**校后转入**镇**路,在**镇**路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现场在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所驾驶的电动车上扣押一只“红毛鸡”,经鉴定,该动物为褐翅鸦鹃幼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Ⅱ级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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