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3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甲,曾用名黎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化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街道**路**号,现住广东省化州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3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11时50分许,黎某甲驾驶粤K1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S291省道公馆圩往金塘圩方路段与骑自行车的陈某某发生碰撞,导致陈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茂名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认定,黎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黎某甲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事和解不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