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公诉刑不诉〔2019〕104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委会。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7时20分,被不起诉人黎某甲驾驶粤K**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本市荷塘镇**村黎某乙家门前路段倒车时,没察明车后情况,碰撞到行人邹某某,造成邹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黎某甲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黎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认罪态度好,具有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