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甲,曾用名:黎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云浮市云城区**镇**村委**村**号,现住云浮市云城区**镇**村委**村**号。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1日将本案交办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有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21时15分许,黎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云浮市云城区**路路段时被云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黎某甲被带至云浮市中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黎某甲的血样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7mg/100ml。
本院认为,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之前也未曾因酒后驾驶被查处,系初犯。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综合评价,可以认定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并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甲作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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