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55********,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小区**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9日被慈利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健,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黎某甲用自有车辆为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的赌场运送参赌人员,从中渔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甲为他人开设赌场运送参赌人员,提供帮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甲不起诉。
扣押黎某甲人民币1700元、东风商务车一辆予以解除扣押,移送慈利县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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