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甲在坐石乡杨洪岩村四组“黄冲岭”上安装电排工程水管,因水管安装的位置问题与黎某乙发生矛盾,黎某甲和黎某乙两人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黎某甲右手握拳朝黎某乙打了一拳,将黎某乙鼻子打伤。随后,黎某甲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经鉴定,黎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同年9月23日,黎某甲赔偿黎某乙各项经济损失180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且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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