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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甲故意伤害)_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梅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2时许,黎某甲的儿子黎某乙与黎某丙嬉闹时,失手被黎某丙摔倒在地,致使其背部受伤。犯罪嫌疑人黎某甲得知后遂与黎某丙发生接扭,在接扭的过程中将黎某丙摔倒在地,并朝其身体上踢了两脚。后被围观群众拉开,双方又再次发生口角,之后黎某甲朝黎某丙眼部打一拳,身体上踢了两脚,致使黎某丙进受伤。后经鉴定:黎某丙进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及该案系邻里纠纷且被害人有过错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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