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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115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甲,曾用名黎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身份证号码:430623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期**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30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本院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黎某甲和周某某等几人先后在石门县人民医院附近吃饭、石门县**街道办“**KTV歌厅”唱歌喝酒,席间分别喝了1两左右白酒和二瓶多啤酒。当晚23时许,黎某甲驾驶牌号为湘******小型轿车搭载周某某等三人从歌厅离开,行驶至石门县**街道**路**路交叉口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黎某甲酒精浓度为121.5mg/100ml;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测: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4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黎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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