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甲,曾用名黎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9********,汉族,大专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市,住贵州省惠水县**街道办事处**路**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某某,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甲伙同周某某携带气步枪到贵阳市花溪区**村**组贵州**公司“**真人CS”店面准备盗狗,被不起诉人黎某甲、周某某使用气步枪打狗时被店面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黎某甲退赔被害人50000元,被害人对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已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会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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