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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甲诈骗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一部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甲,曾用名黎某乙,男,汉族,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93********,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太平镇**村**巷**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解刚、林庆生,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18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张某甲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张某乙、黎某甲及徐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天河区**路**大厦**房(广州市**有限公司),向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以签订实际贷款合同、最高债权合同两份“大小”合同,由徐某某出资,低息抵押房屋放出贷款予曹某某等把八十多名借款人,虚构贷款合同事实,从中收取高额服务费、挪用贷款“大小”合同差额约6600万资金用于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黎某甲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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