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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9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委**村农民。2019年6月14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黎某甲编造订婚和做干果生意的理由,诈骗被害人黎某乙(黎某甲父亲)223000元。2020年2月26日,黎某乙对黎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之规定,被不起诉人黎某甲诈骗近亲属财物,数额巨大,但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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