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73********,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住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5日21时11分许,黎某某驾驶车辆牌号为贵J****5的小型轿车从独山县尧梭方向往独山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独山县西环大道百汇药业路口500米处时被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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