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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黑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80********,回族,初中文化,住同心县**镇**。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同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同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2时51分,黑某某酒后驾驶宁C****0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同心县石狮镇城一村出发沿豫海镇长征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建设银行门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黑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经对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94.74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黑某某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认罪认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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