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70********,回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镇**村**队**号,现住宁夏同心县**乡**村**社。2020年6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李某某,宁夏同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同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黑某某与其妻子陈某某在同心县张家源乡张家源村驼骆崾岘社山上放羊时发生争执,黑某某就用一根放羊的木棍对陈某某进行殴打,木棍断了后,黑某某又用拳脚对陈某某实施殴打,导致陈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同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黑某某主动到同心县公安局预旺镇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黑某某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黑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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