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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黑某某故意伤害案)_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川检刑不诉〔2023〕24号


被不起诉人黑某某,女性,197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301974********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住宜川县**,农民。2023年6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2月2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黑某某带孙子在影剧院广场玩蹦蹦床,后摊主刘某某向黑某某索要十元费用,黑某某以孙子玩的时间短为由拒绝支付,于是二人发生争执,后引发打架,黑某某用手对刘某某实施殴打,致使刘某某左手及脸部受伤入院治疗。

2023年5月25日,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3年11月22日,经宜川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黑某某与刘某某达成一致协议,黑某某一次性支付刘某某各项费用共计74000元,并于当日履行,刘某某对黑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黑某某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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