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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黑龙江某某有限公司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向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单位黑龙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230800MA********,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号楼**号门市,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黑龙江**有限公司,系**。

本案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黑龙江**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朱某某为提升被不起诉单位黑龙江**有限公司总销售额,在未核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保健食品检验合格证》以及供货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软件以每盒人民币7元的价格购买了100盒名叫“德国小钢炮”的保健食品,并将未取得批准许可的该保健食品纳入公司销售库存进行销售。截止2020年6月20日,黑龙江**有限公司下属的8家直营药店共销售保健品24.2盒,共获利人民币1544.6元 。经检验,“德国小钢炮”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黑龙江**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不起诉单位黑龙江**有限公司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系单位犯罪,犯罪情节轻微,获利金额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为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落实,对民营企业犯罪从宽处理,贯彻慎捕慎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黑龙江**有限公司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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