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任**镇**村村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号。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持“Cl”型驾驶证驾驶陕E****8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312县道12KM+90M处路北侧头西尾东停放开车门下车时,与沿312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被害人侯某某驾驶的津阳光牌电动自行车碰撞,致侯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侯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大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齐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有积极救助行为,符合自首情节,且在事后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之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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