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99********,汉族,群众,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住河北省顺平县**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齐某驾驶冀******号小型轿车载刘某、田天,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10公里加8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訾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訾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訾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顺平县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訾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顺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主动自首、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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