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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曾用名齐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17时10分许,齐某驾驶贵G****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路方向沿**大道往****站方向行驶,行至**大道**村路段时,其所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所驾驶车辆前部与同向前方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邵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顺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案发后,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齐某系过失犯罪,且属初犯、偶犯,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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