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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单位行贿案)_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刑检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单位吉林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月**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87,法定代表人齐某,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企业状态在营,单位地址:吉林市**区**中街***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57,蒙古族,大学本科,吉林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住吉林市*******室,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行贿罪被立案调查,2019年6月26日被靖宇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由靖宇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8月15日以吉林市**房地产有限公司、齐某单位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30日提出补充起诉意见。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19年9月30日因证据不足退回靖宇县监察委员会补充侦查,2019年10月30日靖宇县监察委员会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齐某在担任吉林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了公司发展,找到时任吉林市代市长的赵某某,想让赵某某帮忙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将齐某的妻子谷某某调到吉林市工作,赵某某同意了。2011年末在赵某某的帮助下谷某某顺利从通辽市宣传部调到吉林市市委党校,2012年5月份,齐某找到赵某某谈事情时,赵某某以:“你们外地来的企业,给你办完事就没动静了,以后还怎么给你办事”暗示齐某,索要好处,齐某怕得罪市长,企业以后不好经营。2012年7月齐某指使吉林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吴某从公司里取出100万元现金装入“蒙古王”酒箱里,在吉林市西关宾馆附近将钱送给了赵某某。赵某某将该笔款项用于个人投资、购房等支出使用。

2013年5月齐某为了给**房地产有限公司争取廊桥郡北侧闲置土地的开发权,找到赵某某,想让赵某某帮忙研究一下,赵某某以:“你以为我这个市长好当?我还缺钱呢,和谁说去”暗示齐某,索要好处,齐某为了公司发展,让吴某从公司里取出100万元现金,2013年9月齐某将100万元装进黑色皮革拉杆箱里,在上岛咖啡馆送给了赵某某,赵某某当场答应给齐某研究土地开发的事。后因该地竞争激烈,赵某某没能帮齐某办此事。赵某某将该笔款项用于个人投资、购房等支出使用。

2013年末齐某得知吉林市政府给**房地产公司的第二宗2.5万平方米土地拆迁完毕,市政府要求按照市场价格对土地价格进行涨价。齐某为了给公司降低开发成本,找到时任吉林市市长赵某某,希望赵某某帮忙能按照2010年的每平方米1200元的价格挂牌出让,赵某某没有同意。2014年1月,齐某让吴某从公司账户中取出100万元现金,齐某将现金分装在两个“冬虫夏草”烟箱中,在长春市长白山宾馆齐某约赵某某见面,并将100万元现金送给了赵某某,齐某跟赵某某说希望政府还能按照原价出让土地,赵某某笑着拍了拍齐某肩膀就走了。赵某某收下钱后将钱转移到长春市的家中用于个人大额支出使用。赵某某给时任国土局局长刘某某打招呼,要求出让土地按照2010年的价格挂牌,2015年3月在赵某某的帮助下**房地产公司以2010年的底价顺利拍得该土地,因此**房地产公司购买土地少支付416万余元。在监察委调查期间,2019年8月7日**房地产公司将416万余元非法获利全部退回。

吉林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为给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共计向赵某某行贿3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受贿人赵某某的供述;

3.证人吴某、刘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4.吉林市**房地产公司企业信息、吉林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谷某某工作调转档案、理想路北地块拍卖手续等书证;

5.估价报告书、查封扣押通知书、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据;

6.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

综上,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齐某作为不起诉单位吉林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给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30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单位行贿罪。被不起诉人齐某在立案后能够积极主动接受调查,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上缴非法获利、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依法办理涉民营经济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指导意见》、《关于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全面推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紧急通知》的文件精神,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单位吉林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对吉林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违法所得416.0090万元予以收缴。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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