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经商,住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北关2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下午17时许,被不起诉人齐*酒后乘车到其所住的新野县一品国际酒店,因酒店安保工作对其造成不便,遂将酒店的隔离设施损坏,并在酒店大厅进行吵骂,新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孙**及酒店安保工作人员孔**上前制止时,遭到被不起诉人齐*的殴打,致使二人受伤。经鉴定:孙**头部的损伤为轻微伤;孔**眼部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但是被不起诉人齐*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且被不起诉人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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