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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串通投标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齐建国,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7111151956,汉族,初中文化,黑山县饶阳河苇场职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绕阳河镇苇场小区003-097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建国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

黑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齐建国为帮助吴玉国谋取利益,按照吴玉国、齐万宽的授意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国家合法利益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及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齐建国的行为损害了饶阳河苇场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故齐建国涉嫌串通投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齐建国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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