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9********,汉族,中专毕业,任柘城县**局**所副所长,住柘城县城关镇**路**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1时30分,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驾驶豫NKB7**号小型轿车,沿柘城县洪恩乡胡店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中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在医院治疗24天后因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21日死亡。经柘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甲、齐某甲证言;3、被不起诉人齐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属初犯,案发后民事部分已经调解,被害人近亲属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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