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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家住乐平市**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乐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车牌号码为赣******重型自卸货车沿306省道从乐平市**镇往乐平市**镇方向行驶,途径**镇**大桥地段时,与相对方向步行的被害人石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石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乐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齐某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齐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积极赔偿经济损失4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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