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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48年**月**日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4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住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19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定远县吴圩镇延寿村村村通水泥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延寿村橡树周队板厂大门北侧路段撞到行人周某某,致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定远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周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征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到定远县公安局投案,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要求不追究齐某某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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