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交通肇事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刑诉刑不诉〔2015〕7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8月25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9月2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广伟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2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齐广伟驾驶豫**重型半挂牵引车、豫**挂车,沿睢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睢县**乡**村东路段时,将步行的赵某某(5岁)撞到轧住,致赵某某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齐某某赔偿赵某某近亲属现金32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齐某某谅解,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1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