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广伟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2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齐广伟驾驶豫**重型半挂牵引车、豫**挂车,沿睢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睢县**乡**村东路段时,将步行的赵某某(5岁)撞到轧住,致赵某某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齐某某赔偿赵某某近亲属现金32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齐某某谅解,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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