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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31986********,汉族,潍坊市寒亭区人,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及现住址潍坊市寒亭区**小区**号。2019年8月28日因本案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在潍坊高新区**街道,被告人冯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为给其儿子伪造征兵材料而预谋伪造派出所印章,后联系同村村民孙某某帮助其驱车到寒亭区“**雕刻店”,由该店经营人齐某某伪造印文为“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派出所”的印章一枚,并用于伪造征兵材料,后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发现。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可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存在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不起诉人存在认罪认罚的情节。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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